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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亲属移民 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雇就业移民

1.第一优先: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

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

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

2.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并被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3.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

4.第四优先:特殊移民

宗教人员、牧师

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

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

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

宗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

在美国少年法庭有案系属之部分外籍人士

5.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美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内))

其他有关投资要点

(1)投资移民之名额:每年有一万个,其中三千个名额保留给在特定就业区域内开业的投资人。

(2)投资地点 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个名额 特定就业区域内投资-每年三千个名额

(3)投资金额:除以下情况外,投资金额基本上设定在一百万美元

特定就业区域只需投资五十万美元,因为该区域有高失业率(比全国高失业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

远地区:在非大都会区;在非卫星都市或都市外围,其总人口不超过两万

(4)投资移民的永久居留权之附属条件:投资人与家属在申请批准后先取得有条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国的投资持续两年后,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证。若非真投资或投资额不足时,投资人与家属将被取消居留权而遭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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