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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补充说明:

(1)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场所,许可管辖地从A分局迁至B分局的,办事流程请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变更申请须知(跨许可管辖地迁移)”

(2)个体工商户改变负责人的,应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申请领取记载“新负责人姓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联系人:章经理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31弄2号楼1512室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甬虹路188弄龙湖天街H栋22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