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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遗失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

1.内资企业(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刊登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公告的报纸原件;

5.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或者副本原件;

6、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遗失

1.内资企业(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刊登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公告的报纸原件;

5.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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