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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的“婚内债


夫妻离婚时,通常都面临房产和其它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分配不仅仅是财产,还有负债。

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夫妻共同债务”之说,即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处理时的疑难问题,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应由一方独自承担呢?

一般推定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要看两点。

一是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就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偏向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分配,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因此,大多数被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对毫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却显得非常不公。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举债一方,但正式出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还是去掉了此条。


举证难常被判“连带”


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认定一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但有时法官也可能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判连带清偿。

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婚姻法相关法律理解的不同和证据情况的不同。

一方面,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果另一方想要否认其为共同债务,就必须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就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通常情况下,另一方配偶往往对当时的举债毫不知情。

另一方面,离婚时,不管是举债的夫妻一方还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都不会承认曾明确告知为个人债务。

因此,多数案例中,另一方配偶都无法举证,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约定对内有效


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负债务原则上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些夫妻明确约定了AA制的家庭财产模式,可是因为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俩之间的这个约定,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并不是说“AA”制财产约定就毫无用处,这个“AA”制的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仍然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代另一方清偿了债务,仍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家庭财产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特殊情况认定个人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是一个婚前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转换,但举证证明的责任在于债权人。

除了婚前债务外,按照法律固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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