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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不辞而别且拒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抚养费。此案符合受理条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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