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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宝印诈骗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335号)

基本案情:2005年1月,密云县发改委通知汉业公司继续提供贷款利息回单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进行该公司贴息项目的二次申报,魏宝印在明知汉业公司未向银行借款1860万元的情况下,为骗取经营资金,隐瞒事实真相,仍然向密云县发改委提供了2005年度虚假的存贷款利息回单和公司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评析意见:汉业公司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属于刑法“单位犯罪”中“单位”范围,魏宝印实施骗取政府贷款贴息的行为虽没有经过汉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讨论、决定,但魏宝印是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又是以汉业公司名义实施骗取贴息资金行为,且诈骗所得均归于单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行为的特征。魏宝印骗取的政府贴息资金直接归属了单位,其后的处分行为也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属于单位职务行为,并非个人处分行为。单位不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故以诈骗罪直接追究魏宝印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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