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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7楼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赵尚晓律师系团队核心成员,赵尚晓办理过的刑事案件有,

1、戴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标的额500万,无罪辩护

2、入室盗窃罪张某担任辩护人,张某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刑,09年因盗窃罪被判刑,15年因入室盗窃被抓,并有逃离情节,经赵律师辩护,获得相对较轻处罚。

3、代理王某开设赌场案,案件共涉及23人,涉案标的重大、复杂。

4、在妻子故意伤害丈夫致死案中代理死者谭某代理律师,终妻子被判无期徒刑,得到家属的认可。

5、在故意伤害案中,致重伤案件中,为嫌疑人争取一年二个月的刑罚。

6、无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嫌疑人争取了缓刑判决。


犯罪预防: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于勇强奸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日中刑终字第02号)


基本案情:于勇与郑某某系情人关系。2003年10月8日晚23时许,于勇酒后给被害人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未接,于勇遂来到郑某某房前,敲击郑某某的房门,擅自闯入郑某某的住宅,与其发生争吵,并厮打,于勇打了郑几巴掌,把郑系在腰间的钥匙串抢过来打在其大腿上。次日,郑某某丈夫王某告发于勇强奸郑某某。


评析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一会说是案发当晚被强奸,一会说是案发后第二天发现自己被强奸。并且承认与于勇是情人关系,案发前曾多次发生过性行为。被害人家中床单上遗留的生物精斑是于勇所留,该精班是当晚留下的之前留下的,无法作出解释。医院病历仅能证明被害人身体表面的伤痕,并没有对其下体及体内进行检查。一审草率认定构成强奸罪,在被发回重审后,不仅没有对先前的证据分析根源,又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他人住宅罪。如此反复,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在本案当中,对证据的责任意识令人担忧。

本案一是证据取得不规范,不能有效完整证胆案件的发生过禹王 二是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三是现场勘查没有详细记载案发现场的完整面貌,物证没有提取;四是提取被害人内裤等物证是在案发后一个月才提取,证明力不强;五是提取精斑没有作出合理排除是案发时所留下,还是案发前所留下;六是案发时被害人房间的门锁完好无损,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强行闯入被害人房间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