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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7楼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赵尚晓律师系团队核心成员,赵尚晓办理过的刑事案件有,

1、戴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标的额500万,无罪辩护

2、入室盗窃罪张某担任辩护人,张某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刑,09年因盗窃罪被判刑,15年因入室盗窃被抓,并有逃离情节,经赵律师辩护,获得相对较轻处罚。

3、代理王某开设赌场案,案件共涉及23人,涉案标的重大、复杂。

4、在妻子故意伤害丈夫致死案中代理死者谭某代理律师,终妻子被判无期徒刑,得到家属的认可。

5、在故意伤害案中,致重伤案件中,为嫌疑人争取一年二个月的刑罚。

6、无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嫌疑人争取了缓刑判决。


犯罪预防: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胡忠元强奸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刑再终字第11号)


基本案情:1973年3月25日,被害人马某某之母王淑香介绍马某某认识了胡忠元,之后,胡连续三天手把手教其打扬琴。30日晚,胡对马某某欲图不轨,假称自己的房间有人占用,与马及马的妹妹、胡的女儿同宿在一个房间内。21时许,胡解开马的乳罩,脱下马的衬裤、裤衩,先摸马的生殖器,当胡趴在马身上时,马某某惊醒用力推胡,胡的女儿也翻身,胡便回到自己床上。次日晚胡再次利用马某某熟睡之机摸其乳房,被马发觉后呵斥,胡即停止其行为。后马某某神态不正常被单位发现报案。


评析意见:胡忠元在主观上有奸污马的意图,犯罪意图明确。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对胡忠元的行为表示拒绝,明确表示出不同意。被告人虽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采用的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强奸罪的成立界限应为其强制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应严格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求奸者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举动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时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停止行为,要考察妇女的态度与举止。本案中胡在意图奸淫之时,在马表示反抗之际胡便停止进一步奸淫行为。1979年刑法第10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胡元忠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事果,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特征。本案历经七次裁判,九次审理及复查,长达36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