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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7楼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犯罪预防: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王耿社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02年6月19日19时许,被害人许贵雄因肚子胀,向同村的被告人王耿社索要“木香”治疗,王耿社回家拿了一段自街上购买的“木香”给许贵雄。次日9时许,许贵雄服用了王耿社给的“木香后感到头错、口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经鉴定,系生物碱断肠草中毒死亡。


评析意见:客观上被害人许贵雄的死亡与被告人王耿社的行为有关,但从主观上看,王耿社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其一是“木香”在当地是普遍使用于治疗肠胃疾病的中草药,断肠草与“木香”从外观上难以判别,且该“木香”是其向他人购买,作为药物长期保存在家中。


被害人许贵雄因肚子胀主动向王耿社求药,王耿社坚信该中草药是“木香”,不可能意识到会造成许贵雄中毒甚至死亡。王耿社对许贵雄的死亡结果,无主观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