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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长宁区繁华商业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承包经营、非法转包、挂靠经营中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号)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此规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将“用工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到“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不再局限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而是囊括了所有企业。因此,相关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严格审核其相应的资质条件,尤其是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否则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