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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司法局2003年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繁华商业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附近交通便利,有2号线娄山关路站,10号线伊犁路,公交37路。经过13年的发展,团队现有近50人,大多以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其中也有上海商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教授等,为团队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和实践支持。2012年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局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海耀所婚姻家庭纠纷事业部是海耀所成立以来传统而实力雄厚的部门,以万文志律师、赵尚晓律师、陈红梅律师为首的团队多年来承办了多起复杂、重大的离婚案件,海耀婚姻家庭事业部多次应邀接受电视台讲解婚姻法等。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前双方共同经营位于上海市区的A童装店,后扩大经营另外开设了一家B童装店;此外,婚前张某购买长宁区房屋一套,至今尚在还款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多次协商离婚,但对共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分割双方共同设立的两家童装店的财产;(3)依法分割被告名下购买的理财产品;(4)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5)分割被告名下兴业银行账号尾号为0000的余款人民币***元。被告王某辩称:(1)同意离婚;(2)不同意分割以被告名义购买的理财产品;(3)因兴业银行存款系被告婚前经营A童装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4)婚后双方购买汽车,若离婚车辆归原告,原告支付折价款;(5)对婚姻存续期间房屋贷款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当分割。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对于房屋的还贷部分,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该房屋的贷款亦属原告婚前个人债务,但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贷款金额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分割,本院根据被告实际参与还款金额及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元。

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系双方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确认离婚后该车辆归原告所有,予以准许;由于购买车辆的价款中部分属于原告婚前财产,故依据婚前财产所占比例酌情由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元。

四、被告名下兴业银行账户认购的******万元的中银稳富理财产品及余额系双方共同财产,由本院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被告王某名下的兴业银行账户余额及利息归被告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元;

五、离婚后,A、B童装店所有权利、义务归被告王某享有及承担,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元;并由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海耀拍案】

当事人找到本所咨询时,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如何确认和分割表示出纠结和无奈,原因在于本案的当事人婚前就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但是这样的经营行为都是以本案被告的名义之下进行的:如童装店登记在被告名下;存款开户银行等也都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委托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起幕后作用,所以委托人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不能十分确定。同时,发生纠纷后被告存在一定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此,本所律师仔细为当事人分析、梳理了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当事人个人财产,释明了如何分割的问题,对委托人担心难以查明本案被告名下财产的顾虑,本所律师在确定接案后,就向法院发出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此外,考虑到实际的经营状况,以及委托人的实际意愿,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以退为进,与我有利”的诉讼策略,在法庭审理中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避免了常见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的局面,为后争取自己的大权益打下了坚定的基础。从终的结果来看,法院判决结果与本所律师所确定的结果几乎一样,从侧面证实了法律共同体思维下的法律人对法律纠纷终处理的预期应当是一致的、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