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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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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件需要处理的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应该离婚的裁判标准


(一)、如果法院审查夫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案的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不能起诉。


(二)、另外男方提出离婚时要受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此对于外地人员诉讼离婚的,应该了解对方是否办理居住证,如果办理了居住证,应该在被告居住证的办理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五)、如果法院审查夫妻感情破裂了,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婚姻感情基础2、婚后感情状况3、离婚原因4、夫妻感情现状5、矛盾激化程度,有无和好可能6、夫妻是否分居两年以上7、过错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赌博等等情况。


二、小孩抚养权和抚养费


1、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抚养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2、抚养费标准和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该要考虑三个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一个小孩一般按照不抚养小孩一方月收入的20%到30%,两个小孩不超过月收入的50%)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