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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婚约同居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婚姻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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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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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规定探视权受阻可成为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的法定事由,该建议是否可行?

答:离婚时确定由谁抚养子女,是人民法院在考虑子女利益大化原则及综合权衡父母双方的各方面条件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不能仅仅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望子女,就轻率地置子女利益于不顾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处理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把握的原则是由谁直接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然,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得探望权人无法见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的,探望权人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精神损害赔偿既可补偿探望权人不能实现探望权所遭受的伤害,也可约束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类型?

答: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 请求对离婚时已分割的房屋权属做再次分割。在物权法实施前,法院在对离婚双方共有的唯一房屋进行分割时,多判决双方共有,仅对使用权进行划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

2.离婚未经诉讼,离婚后一方反悔或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审判实践中,多为一方拒绝给付房屋或者车辆折价款,或对另一方提出的房屋、车辆过户要求不予配合。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一方请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的,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3.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离婚后出现重大事由使原财产分割协议丧失基础。如男方在离婚时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协议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分给抚养孩子的女方,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遂起诉要求重新进行分割。

5.当初离婚系“假离婚”或其他原因,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后产生纠纷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离婚后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双方对共有物实际上一直处在共同共有的状态,只不过双方在离婚后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故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法院不能以离婚已经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