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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及子女名下,视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作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处理,由直接抚养人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双方当事人经历了从结婚到离婚再复婚的阶段,两次主体相同的婚姻在财产上具有法律的连续性吗?

答: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虽然确属其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经历了从结婚到离婚再复婚的婚姻变故,尽管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双方从离婚到复婚期间的时间属于没有夫妻身份关系的非婚姻阶段,在此期间彼此不享有任何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两次婚姻在财产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连续性,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一方依据离婚时法院的判决取得的财产性质就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一方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双方复婚该财产自然属于一方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地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对财产问题没有特别约定,无论第二次婚姻持续多长时间,其个人财产的性质都不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