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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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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肇事者的赔偿顺序


交通事故的赔偿往往和直接侵权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联系在一起,那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同时存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它们和事故侵权人的赔偿顺序会如何?

依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损,当事人若同时起诉两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的,处理的规则为:

1、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作为第一顺位赔偿主体优先赔偿;

2、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第二顺位赔偿主体;

3、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不足的,依照如下原则:

(1)对于交通事故为机动车之间产生的,由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机动车方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那么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事故认定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3)若查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对于事故损失,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