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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时,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调解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要求的不予支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两次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发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时,应注明起诉期限。


公安交通管理部们应切实做好调解工作,两次调解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日,调解期限不应超过45日。调解期间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视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意见,直接提交法院,仅供参考,而不下发给当事人。其中包括具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款计算办法及计算结果。若一方当事人已同意该赔偿方案的,应注明。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被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还可继续予以扣留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次日起3个月;于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金的,一年内不得发还当事人或转交对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前不得交还被扣留车辆或保证金,但扣留车辆不得超过3个月,保证金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