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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1、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 ;

2、接受委托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调解、谈判,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竞合的处理;

3、代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复核;

4、代理对交通事故的法律咨询;

5、代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 ;

6、代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纠纷。

我们每个律师都有着丰富的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经验,从交通事故发生直至到执行阶段,我们律师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服务,并擅长处理各种复杂、疑难的交通事故纠纷,特别是交通事故纠纷与工伤纠纷竞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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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调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各方可以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一般由交管部门等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协助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调解具有方法灵活、省时省力、便于执行等特点。


调解作为解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也不是万能的,在以下情形下,对于受害人一方而言,不适宜采取调解的途径解决赔偿:

一、在医疗没有终结的前提下,不宜调解

在事故中受到伤害住院治疗的受害人,如果伤病没有痊愈或是基本康复出院,不宜与对方进行调解。原因在于无法预知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如果追求及时调解,对受害人一方风险较大。

(备注:调解协议一般都会写清一旦调解数额支付,之后各方互不相干,受害人一方未来的损失将会由其自行承担。)

二、有后续治疗可能或并发症可能的,不宜调解

受害人经过第一次治疗终结,但是如果伤情需要后续治疗或伤情可能存在不确定反复、存在并发症的,也不适宜调解,因为未来可能会产生更多、更大的费用。

如果采取诉讼的途径,可以凭借判决书,在未来后续治疗、并发症等情况下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三、死亡伤残类案件,一方被扶养人较多的,不宜调解

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第一次判决后,对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审理情况可继续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之前采取调解处理纠纷,因为调解协议往往约定为之后互不相干,那么后期想继续获得上述费用几乎没有可能。